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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》重点条款②

2024-9-9 19:08| 发布者: admin| 查看: 191| 评论: 0|来自: 中国市场监督报

重点关注新型商业宣传行为

      一、通过新型营销方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


经营者进行的商业宣传,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、服务有关信息,如商品或服务的成交量、交易量、用户好评等,是消费者作出购买行为的重要参考。而当前一些经营者通过网络“软文”、直播“剧情演绎”、虚假“热评”等新型营销方式进行虚假宣传,渐渐形成一条隐秘的灰色产业链。


【案例】


在深圳英×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虚假口碑营销案中,当事人通过委托第三方冒充真实用户在百度知道、360问答、搜狗问答、知乎、豆瓣等平台上,以自问自答的方式帮客户给予好评,达到虚假口碑营销的目的。


在深圳×田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达人种草案中,当事人通过付费等手段邀请拥有一定粉丝量的“网红达人”在未实际体验或使用商品的情况下,发布虚假的“种草笔记”(虚假好评)进行宣传。


【分析】


除上述案例外,还有在云南昆明、腾冲等地的多个翡翠销售直播间通过编撰虚假剧情进行营销等案例。这些通过新型营销方式进行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,已经影响消费者对产品、商标的判断与评价,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。《暂行规定》第八条明确对新型商业宣传行为,如平台推荐、网络文案推广以及热搜、热评、热转等行为予以规制。


二、新型“刷单炒信”行为



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与发展,消费者愈发倾向于依赖“内容评判”对商品或服务进行选购、消费,同时“内容评判”也为经营者带来更大的“引流效应”。然而,部分不良商家为追求流量“变现”,通过“刷单炒信”等“作弊”的方式虚构成交量、交易额、用户好评、收藏量等数据,获得虚假好评,以此吸引消费者作出点击、购买等行为,不正当地获取交易机会。


【案例】


在深圳市×心购科技有限公司“刷单炒信”案中,当事人为了提高其开发运营的“×心购”App网络销售平台的商品销量,通过“篡改后台数据”的方式,虚构商品的销售数、兑换数、评价数、库存数等数据,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。


在某App会员商店默认好评案中,当事人利用“系统自动默认好评”等方式实施“刷单炒信”行为。当事人在某App会员商店线上销售商品时设置了后台系统,如用户未及时对已真实交易的商品作出主动评价,App后台系统将自动默认“五星”好评,并将这些“五星”好评自动计算在好评率里展示,对商品的用户评价作出了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。


【分析】


除上述案例外,还有利用不同账号登录操作,为网络平台内店铺刷取虚假评价“五星”满分,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等“刷单炒信”行为。


此类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还严重破坏了电子商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。查办此类案件有利于震慑不法经营者,避免产生“劣币驱逐良币”的负面效应。《暂行规定》第九条明确了新型“刷单炒信”行为的违法形式,如好评返现,虚构虚假交易、虚假排名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,虚构收藏量、点击量等流量数据,虚构投票量、收视率等互动数据,采用伪造口碑、炮制话题等方式进行营销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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